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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1-20
森保站工作职责及行政权力法律、法规依据
一、工作职责:
(1)森林病虫害调查、测报、防治决策参谋、防治技术指导;
(2)森林植物检疫;
(3)保护和管理野生动植物资源;
(4)宣传森防、野保法律法规和政策,推广森防、野保先进技术和管理办法;
(5)行使森林植物检疫和野保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政权力及法律、法规依据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法律依据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1 |
森林植物检疫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 |
湘价费[2001]262号 |
2 |
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猎采许可 |
行政许可 |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
湘价费[2001]262号 |
3 |
移植古树名木审批(城市除外)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十四条 |
湘价费[2001]262号 |
4 |
检疫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
行政确认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6条 |
|
5 |
违反规定,采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29条第2款 |
|
6 |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
|
7 |
对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4条;《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
|
8 |
对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5条第1、2款;《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3款 |
|
9 |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非法经营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
|
10 |
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4条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28条 |
|
11 |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7条;《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7款 |
|
12 |
对未运输证明或者超出运输证明的范围,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省级保护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6款 |
|
13 |
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8条 |
|
14 |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9条 |
|
15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3条;《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
|
16 |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40条 |
|
17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7条 |
|
18 |
对①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行为;②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为;③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22条 |
|
19 |
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23条 |
|
20 |
对①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②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标识的行为;③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④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为;⑤引起疫情扩散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第18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份)》第30条 |
|
21 |
对①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为;②进入自然保护区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行为;③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试验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验或者标本采集的单位、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
|
22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
|
23 |
森林、林木经营者和管护单位发现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时,拒不按照除治方案要求履行除治责任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代为除治,除治费用由森林、林木经营者或者管护单位承担;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的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28条第1款 |
|
24 |
违反规定,将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调入以松林为主的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造成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28条第2款 |
|
25 |
违反规定,未妥善保管、未及时回收松木材料或者未向当地防治检疫机构报告,导致疫情传入或扩散蔓延的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28条第3款 |
|
26 |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年检年审 |
行政检查 |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第九条 |
|
27 |
对一切猎采活动和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购销、贮运、加工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
|
28 |
查验省际间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证书 |
行政检查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五条第一款 |
|
29 |
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
行政强制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
|
30 |
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 |
行政强制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25条 |
|
31 |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41条 |
|
32 |
征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7条 |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湘价费[2001]262号 |
33 |
征收和管理森林植物检疫费 |
行政征收 |
林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重新修订《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和《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
《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 |